中国质量新闻网讯4月13日,广西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市监字〔2022〕550号),该决定书涉及桂林市七星区林芝尧尧便利普陀路店。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桂政监发〔2022〕550号)
当事人:桂林市七星区林芝尧尧便利普陀路店
资质证书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50305MA5Q57RT59
营业地点:桂林市七星区普陀路15号1-10、11、1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熊琪。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依法必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具体经营项目以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明为准)一般项目:生活用品销售(除依法必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可依法独立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实,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桂林市七星区普陀路15号1-10号、11号、12号从事卷烟零售业务。2022年1月17日,桂林市烟草专卖局查获该门面销售的香烟9.6支,未售出,无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总额2069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移送函1份;
2.桂林市烟草专卖局询问笔录1份;
3.1 .检查(勘验)记录;
4.1 .桂林市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5.询问调查笔录1份;
6.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该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生产、 烟草专卖品的批发和零售业务,以及烟草专卖品的进出口业务和外国烟草制品的购销业务”。 需要按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
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总额20%至50%的罚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给予如下处罚:
罚款四百二十元(420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全额缴纳上述罚款。逾期不罚的,依法每日加收罚款金额3%的罚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又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桂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盖章)
2022年4月11日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